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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近日,在安徽安庆审理了一起案件,校车司机何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审宣判,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据了解,何某某在担任某校保安以及校车司机期间,对多名女童进行多次猥亵,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法院判令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近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场所。
这起案件听起来不由得让人背后发凉,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竟然光天化日伤害幼童,丧失道德。其实,这几年有关儿童被性侵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有男童被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
根据此规定,何某某在该起案件中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那么该起案件的还涉及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让人思考。
1、何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审判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多数犯罪嫌疑人为了在刑事审判中获得量刑的减轻,往往会主动的多赔偿损失费用来取得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谅解,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2、何某某猥亵儿童的背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校车管理规定》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也就是说学校对校车应当由管理义务,作为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动态和心理状态有一定洞察,其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多名儿童受到侵害,没尽到良好的保护义务,构成消极不作为的侵权方式。笔者认为,在该起案件中,学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3、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家长和学校应该怎样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学校也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履行教育职责,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帮助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建立心理咨询室,注意隐私保护,对于受到伤害的儿童定期进行心理回访,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有关儿童遭遇性侵的案件应当作为社会敲响警钟,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需要在学校教育、性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政策等方面同时发力,共同为孩子打造一个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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